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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商标续费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商标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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