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评委: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猴姑”对应“猴头菇”,不能证明“猴姑”成为核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证明“猴姑”在核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功能特点(《商标法》11条1款2项);不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特点产生误认等(《商标法》10条1款7项);
一审:第三人在评审答辩时记述:
“2013年9月,江中猴姑饼干上市,邀请知性才女徐静蕾为品牌代言人,并在各大卫视投放电视广告片。广告一经播出,就受到人们的关注,‘猴姑饼干,猴头姑制成,养胃。上午吃一点,下午吃一点’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广告词”。
相关公众会将“猴姑”识别为“猴头菇”的含义,进而违反《商标法》11条1款2项、10条1款7项;
二审:关于“猴姑”是否对应“猴头菇”:
根据《对症蔬果速查全书》一书的记载,“猴头菇”的别称并非仅有“猴菇”一种,故据此难以认定社会公众或者相关公众会认为“猴头菇”与“猴菇”之间具有对应关系...且诉争商标“猴姑”的“姑”字与“猴头菇”的“菇”字在字形、含义上并不相同,故可以认定在诉争商标申请日时,“猴姑”与猴头菇”未形成对应关系......
原审法院基于相关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常在指代事物时省略部分文字的相关习惯等因素得出相关公众会将“猴姑”识别为猴头菇的含义,缺乏事实依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鉴于“猴姑”与“猴头菇”并未形成对应关系,故诉争商标标志不会导致公众对核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诉争商标标志“猴姑”并非仅直接表示核定使用商品主要原料等特点,故诉争商标标志具有显著特征,且根据江中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通过其对诉争商标在饼干等商品上的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诉争商标标志的显著特征得以进一步增强。




猴姑与猴头菇商标注册的判决常见问题FAQ
问:商标注册不规范文字会被驳回吗?
答:会。商标局对不规范文字(如特殊字体、错别字、自造字等)的审查越来越严格。建议商标申请时使用规范的简体汉字,避免使用过度艺术化的变形字体,以提高通过率。
问:商标注册成功后需要注意什么?
答:商标注册成功后需要注意: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标注注册商标标志)、保留使用证据(防止被他人以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关注续展时间(10年有效期)、监控市场防止被侵权或抢注。
问:商标注册组合好还是分开好?
答:建议分开注册。文字和图形组合申请虽然费用较低,但一旦其中一部分被驳回,整个商标都会被驳回。分开注册虽然初期费用稍高,但灵活性更强,通过率更高,且后续使用时可以自由组合。
问:最新的商标法律法规有哪些变化?
答:商标法及相关法规会不定期修订,主要涉及审查标准、异议程序、恶意注册规制等方面。建议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公告,或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获取最新政策解读,确保商标申请符合最新要求。
问:如何防范商标注册骗局?
答:常见的商标骗局包括:寄送到付快递骗取费用、假冒商标局官方文件、虚假公告通知等。建议通过正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收到可疑文件时先核实真伪,不要轻易支付到付费用。
本文标题和链接 猴姑与猴头菇商标注册的判决: https://www.rbiao.net/article/id/983.html 转载时请注明出处为诗宸商标查询及本链接!
如有内容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Email:75696531@qq.com,我们将第一时间安排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