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背景
某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2015年在第7类机械零部件等商品上注册了“某力”商标,2018年又在类似商品上注册了与之近似的“某力达”商标。2025年底,某公司因业务重组,拟将主打品牌“某力”商标转让给旗下销售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双方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转让申请,但仅提交了“某力”一件商标,未将“某力达”一并转让。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转让注册商标时,注册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是否必须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转让申请能否获得核准。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正,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不予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申请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本案中,“某力”与“某力达”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仅转让“某力”而保留“某力达”,两件近似商标将分属不同主体,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属于法律规定应当一并转让的情形。
四、处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该转让申请不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关于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的规定,向双方发出补正通知。某公司与受让方随后补充提交了“某力达”商标的转让申请,两件商标一并办理转让,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方自公告之日起取得两件商标的专用权,品牌资产顺利划转,转让交易最终完成。
五、对企业权利人的启示
本案给企业三点启示:第一,转让前先做“商标清单体检”,把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全部列出,确保一并转让,避免补正耽误交易进度;第二,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共同提出申请,留存转让协议、价款支付凭证等文件,必要时可办理商标转让公证,增强证明力;第三,受让方取得商标后要尽快规范使用并留存证据,防止因连续三年不使用遭遇“撤三”,让花钱买来的品牌权利落空。
受让商标被不予核准?近似商标未一并转让惹的祸——商标转让实务案例解析常见问题FAQ
问:商标转让需要转让人和受让人一起申请吗?
答:需要。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仅一方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问:近似商标能分开转让给不同的人吗?
答:不能。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否则转让申请可能不予核准。
问:商标转让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答:转让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签订转让协议本身并不等于权利已经转移。
问:商标转让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主要包括商标转让申请书、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双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材料齐全后共同提交申请,实践中办理公证可增强证明力。
问:受让的商标会被“撤三”吗?
答:会。受让商标同样适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受让方应尽快规范使用,并留存销售合同、发票、产品照片等使用证据,防范撤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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