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如果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可以不受五年期限限制被宣告无效。某公司批量抢注与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并高价倒卖,最终被认定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名下多件商标被一并宣告无效。
一、案情背景
某公司成立于数年前,经营范围与批发零售相关,注册资本不高、无实体门店。短期内,该公司在十余个类别上提交了数十件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多件与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品牌名称、字号高度近似,有的直接拼接知名品牌字样。商标核准注册后,该公司并未将商标投入实际使用,而是通过中介平台挂出转让信息,个别商标以明显高于申请成本的价格转让给第三方。其中一件品牌的权利人发现后,对该公司名下相关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二、争议焦点
- 批量申请、囤积商标并对外转让的行为,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 相关商标注册已满五年,是否必须受五年期限限制;
- 认定“不正当手段”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正,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44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11条(缺乏显著特征)、第12条(三维标志功能性限制)、第19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注册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与第45条针对在先权利、在先商标的相对理由无效不同,第44条针对的是绝对理由,请求宣告无效不受五年期限限制。审查实践中认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通常综合考量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与类别跨度、标志是否与知名品牌近似、申请人是否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是否存在转让牟利或其他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形。
四、处理结果
商标评审部门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在无真实生产经营需求的情况下集中提交大量申请,所申请商标多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近似,注册后亦未投入实际使用,而是以转让牟利为目的对外挂售,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据此,相关商标被宣告无效,该公司名下其他近似商标也在后续案件中被一并宣告无效或不予核准注册。
五、对企业与权利人的启示
- 注册商标的正当目的是使用:申请数量、类别跨度要与自身经营能力匹配,注册后长期闲置且高价挂售,容易被认定为不正当手段;
- 权利人可以主动出击:发现他人以囤积抢注方式占用自己品牌相关的商标,可依第44条第一款请求宣告无效,无须再受五年期限约束;
- 证据要盯住“真实使用意图”:经营场所、员工规模、产品与宣传材料、销售记录都能反证对方缺乏使用意图;
- 品牌方宜提前补位:核心类别先注册,再做防御性布局,避免委托他人或关联方代持而被认定为不正当注册。
六、相关费用与时限
- 电子申请官费270元/类,超过10个小项每项加收27元;纸质申请300元/类,超项30元/项;
- 无效宣告依绝对理由提出的不受五年期限限制;依相对理由(在先权利、在先商标)提出的,一般应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限制;
- 注册商标有效期10年,期满前12个月内可办理续展,电子申请官费450元;初审公告期3个月;
- 实质审查周期约6-9个月,从申请到领证通常12-18个月,尼斯分类第十三版共45个类别。
大量抢注却无真实使用意图,能否不受五年期限限制宣告无效?——商标法第44条“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实务案例解析常见问题FAQ
问:“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指什么?
答:指不以使用为目的,通过批量申请、囤积商标、摹仿他人知名标识并转让牟利等方式取得注册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44条第一款,这类商标可由商标局或依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问:无效宣告受五年期限限制吗?
答:要区分理由:依第44条规定的绝对理由(如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请求宣告无效,不受五年期限限制;依第45条以在先权利、在先商标等相对理由提出的,一般应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限制。
问:认定不正当手段会看哪些因素?
答:通常综合考量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与类别跨度、标志是否与他人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近似、申请人是否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注册后是否投入经营使用,以及是否存在高价转让等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形。
问:发现他人囤积抢注自己的品牌,该怎么办?
答:可整理自身在先使用与品牌知名度证据,向商标评审部门请求宣告相关商标无效;对方商标尚未核准注册的,在初审公告期内提出异议成本更低。核心类别还应尽快补位注册。
问:企业自己多注册几个类别会有风险吗?
答:正常经营需要的防御性注册一般没有问题,风险主要来自“无真实使用意图+批量抢占他人标识+对外倒卖”的组合。注册后应保留真实使用证据,避免商标长期闲置被撤销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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