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别商品上被“搭便车”,驰名认定能否跨类“翻盘”?——商标驰名认定实务案例解析

时间 2026-08-23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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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诗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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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背景

某饮料公司(下称A公司)主营果汁饮料,其注册商标在饮料等商品上连续使用多年,产品销量、广告投入在行业内处于前列。另一食品公司(下称B公司)在饼干、糕点等与饮料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与A公司商标近似的文字商标,获准注册后在产品包装和电商店铺中突出使用,部分消费者误以为其产品出自A公司。A公司发现后,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请求宣告B公司注册商标无效,并请求认定自身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A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饮料商品与B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饼干、糕点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A公司能否主张权利;二是B公司的注册、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并误导公众;三是A公司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程度,能否获得跨类保护。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正,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本次修正删去了原法条中“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限制,符合条件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同样可以主张跨类保护。依据第五十一条,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的商标,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请求宣告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持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第六十三条规定,商标驰名情况应根据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与地域范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与程度、受保护记录等因素个案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审理规则亦有细化规定。

 

四、处理结果

A公司提交了连续多年的销售凭证与审计报告、广告投放合同及发票、权威媒体报道、行业评比获奖记录以及此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证据。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经审查,认定A公司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B公司在不相同也不类似商品上注册近似商标,属于复制、摹仿他人驰名商标,容易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利益,裁定对B公司注册商标宣告无效。

 

五、相关费用与时限

  • 商标电子申请官费270元/类,超过10个小项每项加收27元。
  • 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持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 商标专用权有效期10年,期满前12个月内可办理续展。
  • 对无效宣告裁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对企业权利人的启示

本案给企业四点启示:第一,知名度证据要常态化留存,销售数据、广告投入、媒体报道、获奖记录、维权记录等按年度归档,关键时刻决定跨类保护成败;第二,跨类保护需要个案认定,并非认定驰名后自动覆盖全部45个类别,遇侵权仍要及时启动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第三,依据第六十四条,“驰名商标”字样不得用于商品包装和广告宣传,否则面临行政处罚,驰名认定是保护手段而非宣传噱头;第四,被诉侵权企业如属正当使用或在先使用,应固定证据依法答辩,必要时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处理。

 

 

不同类别商品上被“搭便车”,驰名认定能否跨类“翻盘”?——商标驰名认定实务案例解析常见问题FAQ

 

1.

问:什么是驰名商标?如何认定?

答: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依当事人请求在具体案件中个案认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综合考量相关公众知晓程度、使用持续时间、宣传程度、受保护记录等因素。


2.

问: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什么意思?

答: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复制、摹仿他人驰名商标并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即驰名商标可突破类别限制获得跨类保护,2026年修正后未注册驰名商标也可主张。


3.

问:认定驰名商标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答:主要包括销售凭证与审计报告、广告投放合同与发票、媒体报道、行业奖项、商标受保护记录等,按年度归档保存;证据越完整、覆盖时间越长,认定可能性越大。


4.

问:近似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还能继续使用吗?

答:不能。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其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继续使用将面临侵权风险;若属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需附加区别标识。


5.

问:“驰名商标”字样能印在产品包装上宣传吗?

答:不能。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或广告宣传,违者可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驰名认定是案件保护手段,不是宣传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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