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撤三和无效宣告有什么区别?分别该怎么用?

时间 2026-08-3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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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撤三和无效宣告是三种不同的商标争议程序:异议针对初审公告期内的商标,撤三针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针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已注册商标,适用情形各不相同。

 

一、三个程序分别管什么事?

商标异议,是指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订,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其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第三十六条)。异议期只有二个月,错过公告期,商标就注册成功了。

 

商标撤三,是指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第五十七条)。撤三针对的是“注册了却不用”的商标,常用来清理他人占位不用的商标,为自己注册同一品牌扫清障碍。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因注册本身不符合法定条件而请求宣告其无效:违反禁用条款等绝对事由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宣告无效(第五十条);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宣告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持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第五十三条)。

 

二、遇到商标纠纷,该用哪个程序?

商标还在初审公告期内,想阻止其注册,用异议;对方商标注册满三年却从不使用、占着位置,申请撤三;对方商标已经注册、但注册本身违法或者抢注了你的品牌,请求无效宣告。三个程序针对的阶段和理由不同,不能相互替代,也不建议盲目同时启动——先判断商标所处阶段,再选择对应程序。

 

相关费用与时限

  • 商标异议:初审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提出(第三十六条),异议理由成立或部分成立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 无效宣告:违反绝对事由的可随时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裁定(第五十条);相对事由须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十二个月内作出裁定(第五十一条)。
  • 撤三: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可申请撤销,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三个月(第五十七条);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审(第五十八条)。
  • 电子申请官费270元/类,超过10个小项每项加收27元;纸质申请300元/类(超项30元/项)。

 

 

商标异议、撤三和无效宣告有什么区别?分别该怎么用?常见问题FAQ

 

1.

问:商标异议要在什么期限内提出?

答: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提出(《商标法》202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逾期商标即予核准注册。


2.

问:撤三是什么意思?

答: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第五十七条)。


3.

问:无效宣告和异议有什么区别?

答:异议针对初审公告期内的商标,目的是阻止其注册;无效宣告针对已注册商标,请求宣告其注册无效,两者适用阶段不同。


4.

问:被抢注的商标还能要回来吗?

答:可以。抢注商标侵害在先权利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请求无效宣告;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持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第五十一条)。


5.

问:异议、撤三和无效宣告能同时用吗?

答:三个程序针对商标的不同阶段,应先判断商标所处阶段选择对应程序,避免盲目启动、重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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