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背景
某家居用品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于2016年注册“某某”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垫、沙发等商品上。2022年后,该公司调整产品线,床垫、沙发停产,商标主要用在家具商品上。2026年初,某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转送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他人以该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其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某公司这才发现,多年未整理使用证据,答辩材料一时无从下手。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在家具等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二是仅在部分核定商品上使用,能否维持全部注册;三是铺货合同、库存照片等材料能否作为有效使用证据。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正,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注册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或证据无效的,由国知局撤销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使用证据应当显示商标的使用主体、使用时间和使用商品,仅提交许可合同、转让合同等非公开材料,一般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属于正当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审查审理标准》中明确,商标使用应当具有真实性、公开性和连续性,发票、合同、广告宣传、参展记录等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证明力更强。
四、处理结果
某公司随即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在两个月内提交了答辩书及证据材料:指定期间与经销商的购销合同及对应发票、送货单,家具展会照片和展位合同,产品包装和吊牌照片,以及官网和电商店铺的销售页面截图等。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商标在家具商品上存在真实、公开的商业使用,但在床垫、沙发等商品上缺乏有效使用证据,最终裁定:商标在家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某公司通过及时答辩保住了核心商标权,并抓紧在复产商品上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五、对企业权利人的启示
本案给企业三点启示:第一,使用证据要“平时留、到期用”,销售合同、发票、送货单、展会记录、广告等材料应注明商标标识、商品名称和日期,形成完整证据链;第二,收到撤三通知后务必在两个月内答辩,逾期未答辩将被直接撤销,证据要尽量覆盖每一件核定商品,避免“部分使用、全部撤销”;第三,对确实不再使用的商标,应及时转让、许可或注销清理,避免资源闲置,也防止被他人“撤三”后陷入被动。商标权的价值在于使用,规范使用、留痕管理,才是品牌最稳妥的护城河。
注册商标突遭“撤三”,两个月答辩期如何自救?——商标撤三答辩实务案例解析常见问题FAQ
问:收到撤三答辩通知后,必须在多长时间内答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正,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或证据无效的,注册商标将被撤销。
问:撤三答辩需要提交哪些使用证据?
答:能显示商标标识、使用时间和使用商品的材料,如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送货单、产品包装实物照片、展会参展记录、广告投放记录、电商销售页面截图等,各项证据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链条。
问:哪些情况属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包括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情形;仅以企业经营困难、资金紧张等自身原因主张的,一般难以被认定为正当理由。
问:商标只在一部分商品上使用了,会被全部撤销吗?
答:撤三审查按核定商品分别进行。仅在部分核定商品上有真实使用的,该部分商品的注册可予维持,其余未使用商品的注册可能被撤销,因此答辩证据应尽量覆盖全部核定商品。
问:撤三答辩失败、商标被撤销了还能补救吗?
答:可以。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可尽快重新提交注册申请,并注意规避在先权利冲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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