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样构成商标侵权;销售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不知情”与“合法取得”缺一不可,低价进货、无票无据的卖家很难靠合法来源抗辩全身而退。
一、案情背景
某贸易公司(下称A公司)在电商平台开设网店,销售标有某知名运动品牌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售价仅为正品专柜价的两三成。品牌方(下称B公司)经公证购买后,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A公司辩称自己只是零售商,货源来自批发市场档口,并不知道是侵权商品;即便构成侵权,也属于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A公司销售涉案运动鞋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是A公司能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核心在于其能否证明“不知道该商品是侵权商品”,以及“该商品系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正,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不知道”要结合进货价格是否明显低于正品、渠道是否正规、有无查验供货方授权综合判断;“合法取得”须能提供进货合同、发票等凭证,指向明确可查的供货主体,孤立的聊天记录、手写收据往往难以认定。
四、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运动鞋上的标识与B公司注册商标相同,且属于核定使用商品,A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权商品行为。A公司进货价明显低于市场正品价格,却未向供货方索取发票和商标授权文件,仅凭微信转账记录和档口收据无法说明供货商的完整名称与经营地址,未尽到销售者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不属于“不知道”的情形,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法院判令A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对企业与权利人的启示
对销售商:进货务必签订合同、索取发票,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和商标授权,拒绝明显低价的“高仿”“原单”货源,妥善保存付款凭证和物流单据;即使抗辩成功也只免除赔偿责任,仍须停止销售并下架侵权商品。对权利人:发现售假行为后可先公证购买固定证据,再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追责销售商的同时深挖上游供货源头,实现全链条维权。
相关费用与时限
- 商标注册电子申请官费270元/类,超过10个小项每项加收27元;纸质申请300元/类(超项30元/项)。
- 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10年,期满前12个月内可办理续展;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可能被申请撤销。
- 商标侵权纠纷可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三年。
网店卖仿牌商品被起诉,能靠“合法来源”免责吗?——商标侵权诉讼中的合法来源抗辩实务案例解析常见问题FAQ
问:卖仿牌商品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答:要。未经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可要求停止销售并赔偿;只有同时满足“不知道”和“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两个条件的销售者,才可免除赔偿责任。
问:什么条件才能用合法来源抗辩?
答:一是销售时不知道商品是侵权商品,二是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两个条件须同时满足;且合法来源抗辩只免除赔偿责任,不免除停止销售的义务。
问:哪些证据能证明“合法取得”?
答:进货合同、发票或正规收据、付款凭证、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商标授权文件、物流单据等,各项证据要能指向明确的供货主体并形成完整链条,孤立的聊天记录通常不够。
问:进货价明显偏低还能说“不知道”吗?
答:很难。法院会结合进货价是否明显低于正品、进货渠道是否正规、有无查验授权等因素,判断销售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低价购进“高仿”“原单”货,通常被认定为明知或应知。
问:合法来源抗辩成功后还要停止销售吗?
答:要。合法来源抗辩只免除赔偿责任,销售行为本身仍构成侵权,法院仍会判令停止销售,店铺链接和剩余库存应当及时下架、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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