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背景
某智能家居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2025年10月就“某家云”文字商标在第9类智能插座、智能开关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2026年5月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公告期内,一家同行企业(以下简称“异议人”)以“某家云”与其在先注册的“某云家”商标构成近似、某公司申请具有搭便车恶意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异议。某公司随后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某家云”与“某云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二是某公司申请注册是否存在异议人所称的恶意。两商标仅“家”“云”二字顺序不同,呼叫习惯和整体印象是否足以区分,成为本案的关键。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正,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第三十条规定,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不予注册。异议程序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异议人应当在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辩,逾期未答辩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审理标准》明确,判断商标近似应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并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本案中“某云家”系普通词汇组合、显著性较弱,而“某家云”已实际使用并积累一定影响,二者呼叫习惯、整体外观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
四、处理结果
某公司在30日答辩期内提交了答辩书、理由书及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产品实拍图、展会照片等使用证据,逐条回应了异议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两商标整体外观、呼叫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的恶意缺乏事实依据,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准予“某家云”商标注册。
五、对企业权利人的启示
本案给企业三点启示:第一,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是“异议窗口期”,委托专业机构做好公告监测,早发现、早应对;第二,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后务必在30日内提交答辩,放弃答辩等于放弃陈述机会;第三,使用证据是答辩的“弹药”,日常应规范留存合同、发票、宣传记录,关键时刻能决定商标去留。
初审公告期遭同行异议,30日答辩期如何化险为夷?——商标异议答辩实务案例解析常见问题FAQ
问:什么是商标异议?
答: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后,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阻止该商标注册。
问:收到异议答辩通知后,多久必须答辩?
答:被异议人应当在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辩,逾期未答辩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所以务必在期限内提交。
问:异议答辩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主要包括答辩书、逐条回应异议理由的理由书、商标使用证据(销售合同、发票、宣传材料、产品照片等)及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应围绕异议理由组织。
问:商标异议期是多长时间?
答:异议期为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
问:异议理由不成立会怎样?
答: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准予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成立的,则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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