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背景
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自2019年起推出“某味”牌坚果零食,凭借商超和电商渠道的持续推广,在行业内积累了一定影响。2021年,另一家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抢注方”)在第29类加工坚果、炒货等相同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与“某味”近似的“某味坊”商标,并于2022年获得核准注册。2026年初,某公司发现市场出现“某味坊”包装的同类产品,部分消费者误认为系某公司出品,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抢注方申请注册“某味坊”商标,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二是两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是否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三是某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正,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三十条规定,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不予注册。依据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注册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审查审理标准》中明确,判断“有一定影响”应结合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销售区域、宣传投入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某公司的“某味”商标在抢注申请日前已持续使用并具有影响,且“某味坊”与“某味”构成近似,属于应予无效的情形。
四、处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向抢注方发出答辩通知。抢注方虽辩称商标系独立设计,但未能提供充分的商标使用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抢注方与某公司同处食品行业,理应知晓“某味”品牌,其注册行为具有明显抢注恶意,“某味坊”商标与“某味”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裁定该注册商标无效。某公司随后及时提交了自有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在相关类别补充布局,堵住了品牌漏洞。
五、对企业权利人的启示
本案给企业三点启示:第一,发现抢注要抢“两个窗口期”:他人商标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提出异议,错过异议期的,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仍可申请无效宣告,切勿拖延;第二,主张“有一定影响”需要证据支撑,日常应留存销售合同、发票、广告投放记录、媒体报道等知名度证据;第三,维权不是终点,确权、监测、布局三位一体,核心品牌应尽早注册并做好近似监测,才能让傍名牌者无机可乘。
傍名牌商标注册五年内可申请“无效宣告”——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实务案例解析常见问题FAQ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商标无效宣告?
答: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或以欺骗手段、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宣告无效;侵犯在先权利或抢注他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
问: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期限是多久?
答: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因违反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申请无效宣告的,应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限制。
问:发现他人抢注近似商标,先提异议还是等注册后提无效宣告?
答:他人商标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及时提异议,成本更低、程序更早;错过异议期的,应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无效宣告申请。
问:无效宣告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需要无效宣告申请书、理由书、证据材料(在先权利证明、知名度证据、抢注恶意证据等)及主体资格证明,建议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问:无效宣告成功后,被宣告无效的商标会怎样?
答: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其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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