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背景
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主营调味品和方便食品,2025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某鲜滋”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方便食品等商品上。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该商标与他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鲜某滋”商标构成近似,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予以驳回。某公司收到驳回通知书后,第一时间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评估复审可行性,在法定期限内整理证据并提交了驳回复审申请。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某鲜滋”与引证商标“鲜某滋”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二是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两个问题直接决定驳回复审能否获得支持。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正,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依据该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逾期未申请的,驳回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审理标准》明确,判断商标近似应当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并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本案中,两商标文字排列顺序不同,呼叫习惯、整体外观和含义均存在明显差异;“某鲜滋”经某公司持续使用和宣传已积累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共存的混淆可能性较低。
四、处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审理认为,两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和含义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决定对“某鲜滋”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某公司最终获准注册,品牌顺利落地,前期投入的包装、宣传成本没有白费。
五、对企业权利人的启示
本案给企业三点启示:第一,驳回不等于“死刑”,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务必决定是否申请复审,错过期限将丧失救济机会;第二,复审前要系统整理商标使用证据,包括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参展记录等,用以证明商标经使用已形成稳定的市场区分度;第三,复审申请应针对引证商标逐一比对,从整体外观、读音、含义和商品类别四个维度展开论述;若引证商标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等情形,还可同步对其提出撤三申请,为复审扫清障碍。
近似商标被驳回,抓住30日复审窗口能否“翻盘”?——商标驳回复审实务案例解析常见问题FAQ
问:商标被驳回复审的期限是多少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正,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逾期未申请复审的,驳回决定生效。
问:驳回复审的成功率高吗?
答:复审成功率因案而异,关键在于引证商标是否确实构成近似、商品是否类似,以及申请人能否提交有力的使用证据;部分案件还能通过撤三、无效宣告等方式排除在先障碍,提高复审成功率。
问:驳回复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般需要提交驳回复审申请书、驳回通知书复印件、商标图样、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证明商标使用情况和显著性的证据材料,建议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整理提交。
问:复审期间商标能继续使用吗?
答:可以继续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但不得标注R。复审期间的使用行为还能积累新的使用证据,进一步增强商标的显著性和市场区分度,对复审结果产生积极影响。
问:复审失败后还有救济途径吗?
答:有。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考虑调整商标图样后重新申请注册,或通过撤三、无效宣告等方式排除在先商标障碍后再行申请。
本文标题和链接 近似商标被驳回,抓住30日复审窗口能否“翻盘”?——商标驳回复审实务案例解析: https://www.rbiao.net/article/id/9798.html 转载时请注明出处为诗宸商标查询及本链接!
如有内容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Email:75696531@qq.com,我们将第一时间安排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