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被裁定驳回后,换个理由能再来一次吗?——商标评审一事不再理实务案例解析

时间 2026-10-02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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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不一定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评审申请;只有证据或理由发生实质变化、足以构成新的事实或新的理由时,重复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才会被受理,单纯把已有材料堆得更多并不构成新的事实。

 

一、案情背景

某公司在健身器材与线上健身服务上长期使用一件品牌标识,后发现他人在健身器材、运动服装等关联商品上注册了高度近似的商标,遂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第一次申请时,该公司只提交了一份自行制作的商标清单,用以说明对方及其关联主体名下商标数量异常,既未调取争议商标的官方档案,也未提交对方主体登记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情形,裁定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裁定生效后,该公司认为只是当年证据准备不足,便针对同一件争议商标、以相同的法律条款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这次补充提交了争议商标及对方关联公司名下商标的档案材料、主体登记信息等新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前后两次请求的当事人、争议商标、请求事项与核心理由均相同,属于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对第二次申请不予受理。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

  • 前后两次无效宣告请求是否构成相同的事实和理由;
  • 第二次补充提交的商标档案等证据,能否构成足以影响裁决结果的新的事实;
  • 在先裁定对相关理由未作实质查明时,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否仍应适用。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该条是商标评审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直接依据,目的是维护已决案件的确定力,防止同一争议反复进入程序。

实体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正,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50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17条至第19条、第25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该法第19条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且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涉及在先商标等相对理由的,该法第51条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宣告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持有人不受五年限制。

证据标准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当事人在后程序中提出的证据,应当是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在原行政程序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也就是说,新的事实应以新证据证明,且该证据在前案中未经实质审查与质证。

 

四、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是否属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关键要看后案证据与前案相比是否有实质不同。本案在先裁定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未对该公司主张的相关事实进行实质查明,当事人也没有获得就相关主张举证质证的机会;第二次提交的商标档案、关联主体商标清单等证据,属于前案未经实质审查的证据,据此可能形成与在先裁定不同的新事实。因此第二次请求不属于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不予受理的认定有误。法院最终撤销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争议商标最终是否被宣告无效,仍取决于重新审理中证据能否证明待证事实。

 

五、相关费用与时限

  • 商标电子申请官费270元/类,超过10个小项每项加收27元;纸质申请300元/类,超项30元/项;
  •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期满前12个月内可办理续展,另有6个月宽展期,电子申请续展官费450元;
  • 无效宣告请求:依商标法第50条(绝对理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提出,没有期限限制;依第51条(相对理由)一般应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 初审公告期3个月;驳回复审申请期限为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撤三答辩期限为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对无效宣告裁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对企业与权利人的启示

第一,第一次就要把证据做扎实。官方商标档案、关联主体名下商标清单、经营与宣传证据、使用时间线应在首次程序中一次性提交并逐项对应理由,事后重新整理再提一轮,很可能被一事不再理挡在门外。第二,分清是新的事实还是更多的证据:把原有材料换一种排法、增加重复内容通常不构成新的事实。第三,换条款、换引证商标可能打开新路径,但前提是确有不同的权利基础,不是换一种说法重复主张。第四,程序救济要及时,本案的翻盘点正是前案未作实质审查这一程序瑕疵,而不是证据数量的多少。

 

 

商标无效宣告被裁定驳回后,换个理由能再来一次吗?——商标评审一事不再理实务案例解析常见问题FAQ

 

1.

问:什么是商标评审中的一事不再理?

答:指依《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评审申请;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新提出。


2.

问:补充了新证据,还算相同的事实吗?

答:要看证据性质,不看数量。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口径认为,新的事实应以新证据证明,且新证据应当是裁定或决定之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在原行政程序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把旧材料重新整理提交,通常不构成新的事实。


3.

问:换一个法条重新提无效宣告,可以吗?

答:通常可以。不同实体条款对应不同的评审理由,实践中援引新的法律条款或者提出新的引证商标,多被认定为新的理由;但前提是确有相应的权利基础与事实支撑,仅换一种说法重复主张,仍可能被挡回。


4.

问:对无效宣告裁定不服,多久内可以起诉?

答: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逾期未起诉的,裁定即生效。


5.

问:怎样避免第二次申请被一事不再理挡回?

答:首次提出时就把证据做完整:调取官方商标档案、整理关联主体商标清单、固定使用与宣传证据并按理由逐项对应说明。确需再次提出的,先锁定前案未实质审查的事实点,再准备新发现的证据或提出不同的引证商标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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