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背景
某食品企业(下称“某公司”)2025年推出新品牌“某记”,一次性在第29类(食品)与第35类(广告销售)分别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第29类申请顺利通过初步审定,第35类申请却因与他人在先注册的“某记”商标构成近似,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部分驳回。某公司原以为整件申请“全盘落空”,准备重新提交,代理机构提示:部分驳回不等于全部驳回,还有“分割申请”这一救济程序可走。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其一,一件申请部分被驳回时,已初步审定的部分是否必须等待复审结果才能获准注册?其二,如何将初步审定的部分“救出”,尽快进入初审公告?其三,分割后的申请能否保留原申请日期,会不会因重新排队而丧失在先地位?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正,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同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需要分割的,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分割申请,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对近似商标的判断亦有细化规定。

四、处理结果
某公司在收到部分驳回通知书后,第一时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分割申请,将初步审定的第29类部分分割为一件新申请,保留原申请日期,经初审公告后无人提出异议,顺利获准注册,抢在新品上市前拿到了商标证书;被驳回的第35类部分则在30日内另行申请驳回复审,经复审获准注册,广告销售环节的商标保护也得以落实。而同行某企业未及时分割、也未申请复审,只能重新提交申请,申请日期大幅后移,险些被竞争对手抢先注册。
五、对企业与权利人的启示
其一,收到部分驳回通知书不等于申请失败,应第一时间确认初步审定部分并评估是否分割;其二,分割申请窗口期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驳回复审窗口期为30日内,两个期限都不可错过;其三,分割申请保留原申请日期,对多类别布局、急于上市的企业价值重大;其四,多类别注册建议分案申请、逐类跟踪,便于单独处置;其五,程序节点多、期限紧,建议委托专业代理机构监控通知书、把握期限,避免逾期丧失救济机会。
多类商标注册部分被驳回,分割申请让已通过部分先拿证——商标分割申请实务案例解析常见问题FAQ
问:什么是商标分割申请?
答: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被部分驳回时,申请人可将初步审定的部分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日期,另行初审公告。
问:商标分割申请要在什么时候提出?
答:应当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将无法分割。
问:分割后的商标申请日期会变吗?
答:不会。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但会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问:分割出来的商标还要经过异议期吗?
答:需要。分割后的申请仍须经过初审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的,方可核准注册。
问:被驳回的部分还能补救吗?
答: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正,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可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驳回复审,复审仍维持驳回的,还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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