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企业同日申请近似商标,协商不成只能抽签?——商标同日申请实务案例解析

时间 2026-09-01 0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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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诗宸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一、案情背景

2025年,某服装企业(下称“甲公司”)与某贸易公司(下称“乙公司”)在同一天就第25类(服装鞋帽)上的近似商标“某潮”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注册申请,且均未主张优先权。审查中,两件申请被相互引证,均被认定构成近似商标。依据审查规则,同日申请的近似商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双方提交申请注册前的在先使用证据,案件进入“同日申请”特别程序处理。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其一,两件同日申请的近似商标,应当由谁获得注册?其二,双方都能提供使用证据时,以什么标准确定申请人?其三,协商不成时,法律规定的兜底程序是什么,未参加该程序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商标初审公告通知书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正,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同日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经通知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对同日申请中在先使用证据的认定亦有细化规定。

 

四、处理结果

收到通知后,甲公司提交了连续两年在电商平台及线下门店使用“某潮”商标的销售记录、合同与发票,乙公司仅提交了少量宣传物料。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甲公司使用在先,初步审定并公告甲公司的申请,驳回乙公司的申请。乙公司不服,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驳回复审,复审仍维持驳回。随后乙公司与甲公司协商,最终由甲公司授权乙公司以联名方式使用“某潮”品牌,乙公司放弃在该类别继续申请,另选新品牌重新布局,双方商标冲突得以化解。

 

五、对企业与权利人的启示

其一,商标注册宜早不宜迟,晚一天申请就可能因他人同日申请而陷入被动,在先使用证据往往成为决定性因素;其二,日常经营中要规范留存合同、发票、销售记录、宣传物料等使用证据并注明时间,以备同日申请、撤三答辩等程序使用;其三,收到同日申请通知后,30日内提交使用证据、参与协商与抽签的期限不可错过,经通知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其四,协商是低成本化解冲突的途径,双方可借此达成授权许可、共存安排;其五,程序节点多、期限紧,建议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跟踪通知书、把握期限,避免因程序失误丧失商标权。

 

 

两家企业同日申请近似商标,协商不成只能抽签?——商标同日申请实务案例解析常见问题FAQ

 

1.

问:什么是商标同日申请?

答: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属于同日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正,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处理。


2.

问:同日申请由谁获得商标权?

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由各申请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抽签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3.

问:同日申请要提交哪些使用证据?

答: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应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如销售合同、发票、门店照片、宣传物料等,证据越规范、时间脉络越清晰越有利。


4.

问:同日申请协商不成功怎么办?

答:协商不成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经通知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因此务必按时参与。


5.

问:同日申请中被驳回的一方还有机会吗?

答:有。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驳回复审,也可以与获准一方协商商标转让、许可授权等合作安排,并重新规划品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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