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背景
2025年,某医疗科技公司(下称“甲公司”)就第10类医疗器械商品申请注册“康宁舒”文字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该商标与某企业在先注册的“康宁”商标构成近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正,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规定驳回申请。甲公司不服,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驳回复审;复审决定仍维持驳回。甲公司认为两商标在呼叫、含义与整体外观上差异明显,遂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复审决定。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其一,“康宁舒”与“康宁”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近似商标,即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其二,甲公司提交的商标实际使用与宣传证据,能否作为认定两商标未构成混淆的重要考量因素。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正,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驳回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审理标准》明确,商标近似判断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采取整体比对与要部比对相结合的方法,并考虑指定商品的关联程度及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对被诉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以判决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四、处理结果
庭审中,甲公司围绕两商标的呼叫重心与整体含义差异展开论证,并提交了商标在医疗器械展会、医院渠道持续使用三年以上的销售合同、发票与媒体报道等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商标虽均含“康宁”文字,但“康宁舒”整体呼叫重心在“舒”字,含义上更强调使用体验,与引证商标存在可感知的差异;结合甲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产生混淆,遂判决撤销被诉复审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审查后,准予“康宁舒”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五、对企业与权利人的启示
其一,商标救济程序环环相扣:驳回后30日内可申请复审,复审失败后30日内可提起诉讼,任何一个期限错过都将丧失救济机会;其二,此类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一审败诉还可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其三,行政诉讼以审查被诉决定的合法性为主,复审阶段未提交的证据原则上不纳入审查范围,因此复审阶段就应提交完整证据;其四,实际使用与知名度证据对近似判断具有实质影响,日常经营中要规范留存合同、发票、展会与宣传材料;其五,在程序救济的同时,也可考虑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协商签订商标共存协议,或对商标要素作适当调整后重新申请,多条路径并行往往能更快化解僵局。
驳回复审失败后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诉讼能翻盘吗?——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实务案例解析常见问题FAQ
问: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后还能怎么办?
答: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也可以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协商共存协议或许可安排,或者调整商标要素后重新申请,多条路径可以并行推进。
问:商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多久?
答:依据商标法(202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法院将不予受理,务必在期限内提起。
问:商标行政诉讼去哪里起诉?
答: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无效宣告等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问:行政诉讼中能提交新证据吗?
答:行政诉讼主要审查被诉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复审阶段未提交的证据原则上不纳入审查范围;因此驳回复审阶段就应尽可能提交完整的使用证据和知名度证据,不要留到诉讼阶段。
问:打商标行政诉讼的费用高吗?
答:案件受理费不高,代理费用一般从几千元起,视案件复杂程度而定;对品牌价值较高的商标而言,诉讼是值得投入的救济途径,胜诉后商标价值往往远超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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