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后商标被撤销,撤销复审还能“救回”商标吗?——商标撤销复审实务案例解析

时间 2026-09-04 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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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诗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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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背景

某食品公司(下称“A公司”)于2016年注册“某味坊”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挂面、速冻食品等商品上。2022年起,A公司调整线下渠道,供货一度中断数月。2025年,同行企业B公司以该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其注册。A公司收到提供使用证据通知后,提交了部分购销合同和发票,但因证据年份衔接不全,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不足以证明持续使用,于2026年作出撤销“某味坊”商标注册的决定。A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复审。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A公司“某味坊”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二是证据存在“断档”年份时,能否通过补充证据和合理说明予以补强,进而推翻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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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正,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当事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使用证据应当显示商标的使用主体、使用时间和使用商品;第六十七条列举了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审理标准》明确,商标使用应具有真实性、公开性和连续性,发票、合同、发货单、广告、参展记录等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证明力更强。

 

四、处理结果

A公司随即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撤销复审申请,并系统补强证据:逐年购销合同与对应增值税发票、发货单,电商平台店铺销售记录与页面截图,产品包装实物照片,参展合同与现场照片,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产品抽检记录;对中断期间,A公司说明系渠道切换与经营场所搬迁所致,并提交了该期间包装改版设计和广告投放的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补充证据与说明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某味坊”商标在指定期间存在真实、公开的商业使用,中断事出有因且时间有限,遂作出复审决定:撤销商标局的撤销决定,维持“某味坊”商标注册有效。B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复审决定发生法律效力。

 

五、对企业权利人的启示

本案给企业三点启示:第一,撤三答辩不是终点,收到撤销决定后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复审,切忌消极放弃;第二,证据“断档”可以通过补充证据和合理说明补强,但根本在于平时留痕,销售合同、发票、发货单、广告、参展记录都应注明商标标识与日期,形成完整证据链;第三,渠道调整、经营搬迁等特殊情形,应及时留存说明材料,必要时援引法定正当理由。商标权的价值在于使用,规范使用、留痕管理,才能在撤三与复审程序中立于不败之地。

 

 

撤三后商标被撤销,撤销复审还能“救回”商标吗?——商标撤销复审实务案例解析常见问题FAQ

 

1.

问:什么是商标撤销复审?

答:撤销复审是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的救济程序,是撤三程序的后续环节,由评审机构重新审理并作出复审决定。


2.

问:撤销复审应当在什么期限内提出?

答:应在收到撤销决定通知后的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未申请的,撤销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

问:撤销复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主要包括复审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撤销决定通知书,以及证明商标实际使用的合同、发票、发货单、广告宣传、参展记录等证据材料;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

问:撤三答辩时证据不足,复审还有机会吗?

答:有机会。复审阶段仍可补充提交使用证据并说明理由,但证据应尽量覆盖指定三年期间并形成完整证据链;答辩阶段证据不足的,务必在复审中系统补强,避免再次失利。


5.

问:哪些情形属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答: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属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渠道调整、经营搬迁等事由虽不必然构成,但可结合证据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争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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