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获利算不清、账册拿不到,赔偿数额怎么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举证实务案例解析

时间 2026-09-10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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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使用费倍数”依次确定,三者均难以确定的,由法院在五百万元以下酌定;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在上述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赔。权利人的举证重点,是固定侵权商品的销量、单价、持续时间与涉案商标的对应关系。

 

一、案情背景

某食品生产企业(下称甲公司)在方便食品上持有第30类文字注册商标,市场巡查发现某商贸公司(下称乙公司)在多个电商平台销售标识高度近似的同类商品,商品页面显示累计销量,宣传中自称与甲公司“同厂同源”。甲公司先做公证购买与页面取证,随后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乙公司辩称双方标识不构成近似,且其只是销售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

一是乙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是否落入2026年修订商标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侵权情形;二是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甲公司主张按乙公司侵权获利计算,但相关销售数据主要由乙公司掌握;三是乙公司收到律师函后仍继续销售,是否构成故意侵权、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订,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将“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列为侵权行为。第七十七条规定: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三者均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赔偿;赔偿数额还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该条第二款确立了举证妨碍规则:权利人已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四、处理结果

甲公司起诉前申请了证据保全,将平台销量数据、评价记录与公证购买实物固定下来。诉讼中,法院依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责令乙公司提交与侵权商品相关的销售账簿与资料,乙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法院据此参考甲公司的主张及平台数据,结合侵权持续时间与行业利润率,并认定乙公司收到律师函后仍继续销售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标识,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数十万元。

 

五、对企业与权利人的启示

第一,权利人要注意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风险:请求赔偿时,被控侵权人可主张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法院可以要求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因此发票、合同、包装、广告等使用证据应常年留存。第二,取证要前置,公证购买、时间戳、平台页面留痕与诉前证据保全比诉讼中补证更有效。第三,用好举证妨碍规则,把销量、评价数、库存与宣传资料等外部痕迹整理成证据链。第四,主张惩罚性赔偿须证明“故意+情节严重”,如多次侵权、收到警告后继续侵权、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等。第五,被诉方也有抗辩空间:合法来源抗辩(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在先使用与正当使用抗辩(第七十三条),但不能以“不知道侵权”掩盖继续销售的事实。权利人另可依第七十条向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投诉举报,行政查处与民事诉讼可并行推进。

 

相关费用与时限

  • 商标法第七十七条:赔偿数额按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确定,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合理确定;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按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赔;均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五百万元以下赔偿。
  • 第七十八条:被控侵权人以权利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抗辩的,法院可要求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内实际使用的证据;销售者不知情且能证明商品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权利人可在起诉前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以及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申请保全证据。
  • 商标注册电子申请官费270元/类,超过10个小项每项加收27元;商标专用权有效期10年,期满前12个月内可办理续展,续展电子申请官费450元,另有6个月宽展期。

 

 

侵权获利算不清、账册拿不到,赔偿数额怎么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举证实务案例解析常见问题FAQ

 

1.

问: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是怎么算出来的?

答:依次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确定;三者都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在五百万元以下酌定。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按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赔,并包括维权合理开支。


2.

问:侵权人的账册拿不到,是不是就只能少赔?

答:不是。依商标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权利人已尽力举证、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3.

问:只做销售、不生产,被起诉要赔钱吗?

答:视情况。销售侵权商品本身属于侵权行为,但不知道是侵权商品、能证明商品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无法证明来源的仍要担责,进货合同、发票与付款记录应完整留存。


4.

问:起诉前需要做哪些取证?

答:建议做公证购买、对商品页面与销量数据取证、固定广告与宣传材料,必要时依商标法第八十条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还可依第七十九条申请诉前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


5.

问:注册商标一直没怎么用,能索赔吗?

答:有风险。被控侵权人可以权利人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抗辩,法院可以要求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内实际使用的证据;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实际使用、也不能证明有其他损失的,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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