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店用了多年的招牌被他人抢注成商标,在先使用抗辩能守住原有生意吗?——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实务案例解析

时间 2026-09-12 10:00:00
浏览 9
来源 rbiao-cron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先用权是在先使用人应对侵权指控的核心抗辩: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人无权禁止其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抗辩要成立,必须证明使用时间早于申请日、已产生一定影响、且未超出原有使用范围。

 

一、案情背景

某小吃店(下称甲店)自2018年起在本地经营米粉生意,招牌与外卖平台店铺名一直使用"某记"字号,门头、打包盒、会员卡上均印有该标识,连续经营多年并积累了稳定的周边客源。2023年,同城另一家餐饮公司(下称乙公司)在第43类餐馆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与甲店招牌近似的文字商标,注册后不久便向甲店发出律师函,要求拆除招牌、更换店名并赔偿损失,随后诉至法院,主张甲店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标识构成侵权。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三点:第一,甲店使用被诉标识的时间是否早于乙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日;第二,甲店多年经营是否使该标识在其经营区域内产生了一定影响;第三,甲店可否继续使用原招牌,需不需要附加区别标识。乙公司则主张甲店的使用属于普通商号使用,未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知名程度,属一般侵权。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正,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这一规则平衡了注册取得原则与在先使用人的正当利益:先用权不是独立的商标权,仅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的抗辩权,不能据此扩大经营区域或禁止他人注册。

 

四、处理结果

甲店在诉讼中提交了历年租赁合同与租金发票、门头装修照片、外卖平台经营数据、会员卡与包装物料印制凭证及老顾客证言,形成连续使用的时间链条。法院认定甲店使用被诉标识早于乙公司商标申请日,且在一定区域内的相关公众中具有影响,判决甲店在原有门店与原有经营范围内不构成侵权,可以继续使用原标识,但应在招牌上附加“老店”等区别标识;乙公司要求赔偿并彻底更换招牌的请求未获支持,其另行提出的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亦未获支持。

 

五、对企业与权利人的启示

第一,招牌与店名应先做商标检索,品牌起步阶段就申请注册,把标识固定为自己的注册商标才是最稳的护城河。第二,经营中要有意识地留存使用证据:租赁合同与发票、装修与招牌照片、外卖与点评平台页面、包装物料印制凭证、订单记录、宣传投放凭证,都要体现标识、服务类别与时间三要素并按年度归档。第三,主张先用权务必证明“早于申请日”与“一定影响”,只拿营业执照或门头照片往往不够。第四,先用权只保住原有范围,异地扩店、开放加盟或改变标识样式都不再受该抗辩保护;发现他人商标构成障碍时,可依《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申请撤销,或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清理障碍。

 

六、相关费用与时限

  • 商标注册电子申请官费270元/类,超过10个小项每项加收27元;纸质申请300元/类(超项30元/项)。
  • 商标专用权有效期10年,期满前12个月内可办理续展,续展电子申请官费450元,另有6个月宽展期;尼斯分类第十三版共45个类别。
  • 初审公告期3个月,异议期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驳回复审期限为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撤三答辩期限为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或说明正当理由。

 

 

小店用了多年的招牌被他人抢注成商标,在先使用抗辩能守住原有生意吗?——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实务案例解析常见问题FAQ

 

1.

问:什么是在先使用抗辩(先用权)?

答:指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人无权禁止其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可以要求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它是抗辩权,不是独立的商标权。


2.

问:主张先用权需要哪些证据?

答:核心是证明使用时间早于商标申请注册日并已产生一定影响:租赁合同与租金发票、门头与装修照片、外卖点评平台经营页面、包装物料印制凭证、会员与订单记录、宣传投放凭证及消费者证言,最好能形成连续的时间链条。


3.

问:先用权能跨地区开店或用在新门店吗?

答:不能。先用权只保护原使用范围内的继续使用,异地开新店、开放加盟、许可他人使用或改变标识明显样式,都可能超出原有范围而失去抗辩基础,仍会被认定侵权,扩张前应先完成自己的商标注册。


4.

问:被诉侵权时可以同时主张哪些抗辩?

答:常见的还有正当使用抗辩与合法来源抗辩:使用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地名的说明性使用可能不构成侵权;销售者能证明不知情且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须停止销售。


5.

问:发现他人商标阻碍自己经营,该怎么处理?

答:先核查对方商标是否连续三年未使用,可依商标法规定申请撤销;对方商标属恶意抢注或侵犯在先权利的,可申请无效宣告;同时尽快把自己的品牌申请注册,避免长期依赖抗辩维持经营。


 

本文标题和链接 小店用了多年的招牌被他人抢注成商标,在先使用抗辩能守住原有生意吗?——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实务案例解析: https://www.rbiao.net/article/id/9891.html 转载时请注明出处为诗宸商标查询及本链接!

如有内容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Email:75696531@qq.com,我们将第一时间安排删除。

发布于2026-09-12 10:00:00
0
中国互联网诚信示范企业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110报警服务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 诚信网站
不再弹出

您好,需要 国际商标 服务吗?

搜索十次不如一对一直接咨询

三文logo设计

微信咨询

请添加微信

为您提供1对1咨询解答服务

微信二维码

微信13501502207

三文logo设计

手机咨询

13501502207
不再弹出
~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欢迎直接咨询三文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