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多年的经销商抢注了厂家的商标,能依《商标法》第十五条追回吗?——商标代理及业务关系人抢注实务案例解析

时间 2026-09-13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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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经销商、代工厂、代理商等与自己存在合同或业务往来关系的主体,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而以自己名义抢注,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禁止的情形。权利人可以在初审公告的3个月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也可以在商标注册后依该条请求宣告无效,关键证据是能证明“业务往来关系”与“明知”的合同、订单、发票和往来记录。

 

一、案情背景

某化工材料公司(下称权利人)自2016年起以“某品牌”作为水性树脂产品的品牌,包装桶、质检报告、产品说明书和展会物料上持续使用该标识,但一直未申请注册。某商贸公司(下称被申请人)自2018年起成为权利人在华南地区的经销商,双方每年签订经销合同,被申请人以经销价格进货后自主销售,对账、发货、售后沟通均围绕该品牌进行。2023年,权利人准备注册商标时发现,被申请人已在同年第1类“未加工树脂、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上以自己名义申请注册了该商标,并于2024年获准注册。随后被申请人发函,要求权利人停止使用该标识,否则将向电商平台投诉并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有三点:一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二是被申请人在提出注册申请时是否“明知”该商标属于权利人在先使用;三是在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的情况下,权利人应当选择哪一条救济路径,以及有无期限限制。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正,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一款,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上述规定的,依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四、处理结果

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明知其在先使用商标仍以自己名义申请注册。举证方面,权利人提交了2016年以来的产品包装与标签照片、经销商合同、采购订单、增值税发票与对账单、微信往来记录、质检报告与展会照片,形成了从品牌使用到合作关系完整的时间链条;被申请人未能说明该标识的独立创设来源,也未能提供自己将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定,被申请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长期经销合作关系,其明知权利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而以自己名义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裁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该裁定生效。

 

五、对企业与权利人的启示

第一,品牌使用与注册要同步,应在主营类别尽早提交注册申请,避免出现“用了多年却是别人名下”的被动局面。第二,与经销、代理、代工、设计等关系方签约时,应明确商标与标识的权利归属,写入禁止抢注条款,并以书面授权限定对方使用该标识的商品范围、地域与期限。第三,留存完整证据链,尤其是带商标标识的合同、订单、发票、对账单与往来沟通记录,既能证明在先使用,也能证明对方的“明知”。第四,发现抢注尽早处置:仍在初审公告期内的,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已经注册的,应在五年内请求宣告无效。

 

六、相关程序与时限

  • 初审公告期为3个月,异议期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逾期只能走无效宣告途径。
  • 依《商标法》第十五条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 商标注册电子申请官费270元/类,超过10个小项每项加收27元;纸质申请300元/类(超项30元/项);尼斯分类第十三版共45个类别。

 

 

合作多年的经销商抢注了厂家的商标,能依《商标法》第十五条追回吗?——商标代理及业务关系人抢注实务案例解析常见问题FAQ

 

1.

问:经销商抢注供货商商标,适用《商标法》哪一条?

答: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针对代理人、代表人抢注;第二款则针对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仍予抢注的情形。经销商属于典型的业务往来关系人,权利人可以据此提出异议或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

问:商标已经被抢注并核准注册,还有办法追回吗?

答:有。依《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已注册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若商标仍在初审公告期内,则应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程序更简便、成本更低。


3.

问:主张第15条抢注,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答:核心是两类证据:一是证明双方存在合同或业务往来关系,如经销合同、采购订单、发票与对账单、往来函件与聊天记录;二是证明对方明知该商标属于权利人,如产品包装、标签、质检报告、宣传物料、展会照片、共同参与的推广活动记录。证据要能形成清晰的时间链条。


4.

问:合作合同中怎么约定才能防住抢注?

答:在经销、代理、代工、设计等合同中写明商标与标识的权利归属、授权使用的商品范围、地域与期限,约定禁止以自己名义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并明确违约后的赔偿责任与合同解除后的标识清理义务;同时以书面授权形式固定使用范围,避免出现“无权使用”的争议。


5.

问: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抢注方还能继续主张商标权吗?

答:不能。依《商标法》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抢注方不能据此要求他人停止使用、投诉或索赔。权利人仍应在主营类别及时提交自己的注册申请,并保留使用证据,防止他人再次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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