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先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共存协议,是克服《商标法》第三十条驳回的重要参考因素,但不是当然获准的依据。审查机关仍会独立判断两商标是否近似、商品是否类似、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共存协议写明的使用范围限定、标识差异要求和实际使用证据,往往才是决定成败的关键。
案情背景
某公司(下称甲公司)在第30类茶饮料、咖啡饮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云栖及图”组合商标,商标局审查后认为该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的“云栖”文字商标(下称乙公司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驳回申请。甲公司与乙公司经营区域、产品定位和销售渠道差异明显,经沟通协商,乙公司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甲公司在限定的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并使用该商标,双方同时签署了共存协议,明确各自的商品范围、包装呈现方式和地域范围。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先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能否直接克服第三十条的驳回?这实际上是在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相关公众利益之间做取舍。共存协议只能证明在先权利人不再主张权利,它无法改变两商标标识近似、商品类似的客观状态,也不能代替审查机关对混淆可能性的独立判断。因此实务中形成的规则是:共存协议是重要参考因素,但审查机关仍要结合标识近似程度、商品关联程度、实际使用情况和市场区分度综合认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正,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明确,审查中可以考虑在先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书等情形,但仍需以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作为最终判断标准。
处理过程与结果
甲公司在收到驳回通知后的第12日提交了驳回复审申请,并同时提交了共存协议与同意书原件、双方商品差异说明及实际使用证据,包括包装设计稿、销售渠道说明、门店照片和宣传材料。复审阶段,审查机关重点考虑了以下因素:两商标虽文字部分重合,但甲公司商标为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标识,在整体呼叫和视觉效果上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区分度;引证商标权利人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共存,并对商品项目作出了限定;甲公司已实际投入使用并形成了可区分的市场形象。最终,该商标获准初步审定。
相关时限与官费
- 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复审期限: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商标法》第34条);
- 初步审定公告期3个月,公告期内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
- 电子申请官费270元/类,超过10个小项的部分每项加收27元;
- 商标专用权有效期10年,期满前12个月内可办理续展,续展官费450元(电子申请)。
对企业与权利人的启示
一是时限没有弹性。驳回复审必须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即视为放弃,只能重新提交注册申请,代价是重新排队等待审查。二是共存协议要“写细”。协议中应明确限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地域范围、标识呈现方式的差异要求、有效期与违约责任,避免日后一方反悔或被认定缺乏约束力。三是证据链要完整。共存协议只是参考因素,实际使用证据、渠道差异、消费者可区分度才是审查机关判断混淆可能性的重要依据。四是共存不是万能钥匙。若两商标标识高度近似、核定商品完全相同,即便有同意书,仍可能因存在混淆可能而不予核准;此时更现实的路径是修改标识或缩小商品范围重新申请,或与在先权利人协商商标转让、许可使用,确有法定依据时也可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或无效宣告申请。
引证商标挡路,靠“商标共存协议”能拿下注册吗?——商标共存实务案例解析常见问题FAQ
问:商标驳回复审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答: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必须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这个期限没有弹性,逾期即视为放弃,只能重新提交注册申请、重新排队等待审查,因此收到驳回通知后应第一时间评估标识修改与复审方案。
问:拿到在先权利人的共存同意书,商标就一定能注册成功吗?
答:不一定。共存协议是审查机关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的重要参考因素,但不能改变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的客观事实。若标识高度近似、商品完全相同,即便有同意书仍可能不予核准,因此还需要商品差异说明与实际使用证据来支撑。
问:商标共存协议里必须写清楚哪些内容?
答:应写明允许共存的商标标识与注册号、限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使用地域范围、标识呈现方式的差异要求、有效期限、双方不得再以近似标识申请注册的承诺,以及违约责任和协议终止后的标识清理义务。
问:复审时提交哪些证据最有说服力?
答:优先提交实际使用证据,包括包装设计稿与实物照片、销售渠道与门店资料、宣传推广材料、销售合同与发票,用于说明双方商品的销售渠道和目标客户存在差异、消费者能够区分;同时提交共存协议的原始签署文件,而非复印件。
问:共存协议仍然过不了复审,还有别的办法吗?
答:可以调整方案:修改标识的文字构成或图形要素、缩小申请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后重新申请;也可以与在先权利人协商商标转让或许可,快速获得合法使用依据;确有法定依据的,可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或无效宣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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