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证商标正在被提“撤三”,驳回复审要不要等?——商标评审中止审查实务案例解析

时间 2026-09-15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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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可以申请中止,但中止不是当事人的权利,而是审查机关可以作出的程序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订,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驳回复审、异议审查、不予注册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益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审理,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驳回复审必须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这一期限不会因为准备中止申请而延长。

案情背景

某公司(下称甲公司)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澜汐”文字商标。审查阶段,因乙公司在同一类别上已有在先注册的“澜汐”商标,甲公司的申请依据《商标法》第二十条关于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得注册的规定被驳回。甲公司随后调查发现,乙公司该引证商标自注册以来在服装商品上并无实际使用迹象,市场上也未见相关产品,于是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即通常所说的“撤三”),同时在法定期限内对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并请求在撤三案件有结果之前中止复审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未确定时,复审程序应当径行审查还是中止等待;二是当事人主动提出的中止请求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提交哪些材料。争议的实质是程序效率与结论正确性之间的平衡:径行审查很可能因引证商标仍然有效而维持驳回;中止等待可以避免在权利基础可能消灭的情况下作出决定,但确权周期会被拉长。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订,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在商标异议审查、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益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审理;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审理程序。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审。第五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三条结合,构成本案“先撤三、再复审、必要时中止”的程序路径。

 

处理过程与结果

甲公司在收到驳回通知后的第十日提交了驳回复审申请,并同步提交中止审查请求书,附具撤三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引证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初步证据(包括乙公司登记经营范围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明显不符的公开信息、电商平台检索结果等)以及复审理由。审查机关审查后认为,引证商标的效力状态是本案能否核准注册的关键前提,撤三案件正在审查之中,属于在先权益的确定必须以另一案件结果为依据的情形,遂决定中止复审审理。数月后撤三案件作出决定,引证商标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中止原因消除,复审程序恢复审理,甲公司的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

 

相关时限与官费

  • 驳回复审申请期限: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新法第37条,现行法第34条),逾期视为放弃;
  • 撤三申请条件: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一般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新法第57条);
  • 对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新法第58条);
  • 电子申请官费270元/类,超过10个小项的部分每项加收27元;商标续展官费450元(电子申请),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另有6个月宽展期。

 

对企业与权利人的启示

第一,先看时限,再谈策略。驳回复审只有15日,中止请求应当随复审申请一并或者尽快提出;期限届满即视为放弃,复审决定生效后只能重新提交注册申请、重新排队。第二,中止要有证据支撑。仅凭“引证商标正在被撤三”的说法不足以说服审查机关,应当提交另一案件的受理通知、立案信息以及引证商标未使用的初步证据。第三,注意中止的时间成本。确权周期被拉长可能影响产品上市与平台备案,可同步提交新的注册申请作为备用方案。第四,主动清理自己的商标组合。根据《商标法》(2026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主管部门也可以主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注而不用本身就是风险敞口。第五,撤三失败并非无路可走,还可以修改标识后重新申请、与在先权利人协商共存或转让许可,确有法定情形时再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引证商标正在被提“撤三”,驳回复审要不要等?——商标评审中止审查实务案例解析常见问题FAQ

 

1.

问:引证商标正在被撤三,驳回复审可以申请中止吗?

答:可以提出中止审查请求,但决定权在审查机关。根据《商标法》(2026年修订,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在驳回复审、异议审查、不予注册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在先权益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审理,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实践中需要提交充分的证据说明两案之间的依赖关系。


2.

问:申请中止审查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建议提交四类材料:一是中止审查请求书,写明案号、引证商标信息与中止理由;二是撤三案件或其他关联案件的受理通知书、立案信息等程序性文件;三是引证商标未使用或效力存在瑕疵的初步证据,如注册人经营范围与核定商品不符的公开信息、平台检索结果、市场调查记录;四是说明引证商标效力状态与本案结论直接相关的论证。


3.

问:驳回后申请复审的期限是多久?错过了怎么办?

答: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即新法第三十七条、现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逾期未申请复审的,驳回申请决定生效,商标无法通过复审程序救回,只能修改标识、调整商品项目后重新提交注册申请,代价是重新排队等待审查,所以在收到通知后应第一时间核对期限并启动准备工作。


4.

问:中止审查一般会耽误多长时间?

答:取决于关联案件的处理进度。撤三案件一般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如果关联案件还要经过复审甚至行政诉讼,等待时间会明显更长。因此是否申请中止要结合产品上市、平台入驻和融资节奏综合判断,必要时同步提交新的注册申请作为备用方案。


5.

问:撤三没有成功、引证商标依然有效,还能怎么处理?

答:可以考虑四条路径:一是修改标识后重新申请,与引证商标形成整体上的区分;二是与在先权利人协商商标共存、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三是对引证商标审查其是否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之外的其他可撤销、可无效事由;四是调整商品或服务项目,缩小到不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的范围。无论选择哪条路径,都建议先做完整的在先检索与法律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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