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不使用抗辩只打赔偿,不打停止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订,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背景
某公司(以下称权利人)在第7类工业机械设备上注册了“某标识”商标,核定使用于其生产的成套设备。注册后,设备主要供关联企业自用,对外销售的规模有限,商标使用证据零散,多是与关联企业的内部调拨单据。第三年,权利人发现同行业一家公司(以下称被控侵权人)在同类设备的外壳铭牌、说明书和展会展位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
庭审中,被控侵权人提出两项抗辩:一是权利人在起诉前三年内没有真实使用该注册商标,请求人民法院要求权利人举证;二是其销售的涉案设备数量有限,且部分货物有进货凭证,主张属于不知道是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抗辩。
争议焦点
一是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内是否实际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其提交的少量合同、照片、内部单据能否形成指向商标、商品、时间、主体的完整证据链。二是关联企业的使用、未经备案的许可使用能否视为权利人的使用。三是权利人主张的维权开支与商誉损失,是否属于法条所指的“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其他损失”。这三项都落在事实认定和证据评价上,被控侵权人的抗辩能否成立,直接决定赔偿责任的有无。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订,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与该项抗辩直接衔接的还有两项制度。一是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不使用本身就是商标稳定性上的隐患。二是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商标使用许可报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公告,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合规的许可使用,同时也是证明商标真实使用的重要材料。此外,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见第七十七条,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者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权利人提交的合同、单据多为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调拨记录,收货方并非独立市场主体;少量对外销售材料中,商品图片与发票抬头无法与涉案商标形成对应关系,也没有可以相互印证的包装、铭牌、广告投放材料,未能证明其在起诉前三年内对涉案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同时,权利人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其他经济损失。据此,人民法院判决被控侵权人立即停止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但对赔偿损失的请求未予支持。被控侵权人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因其未能提供完整的进货凭证与供货方信息,未被采纳,但不影响停止侵权判项的执行。
对企业与权利人的启示
第一,从拿到注册证那天起,就按“可举证”的标准使用商标。销售合同、发票、出库单、带标识的产品与包装照片、铭牌、展会资料、广告合同与投放数据、电商后台销售记录,最好能相互印证,且能看清标识、时间与使用主体。
第二,不要把商标束之高阁。三年不使用既可能被他人申请撤销,又会在侵权诉讼中削弱赔偿主张。确实暂时不投入使用的,可以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让权利处于活跃状态,并办好备案与登记手续。
第三,许可他人使用要签书面合同并办理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使用证据的保存与提交义务,避免真正需要维权时手里没有材料。
第四,被控侵权时先核查对方商标的使用状态与稳定性。除不使用抗辩外,还可以关注对方商标是否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事由、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注册(第十九条),也可以主张描述性正当使用(第七十三条)。
第五,维权目标要分清层次。停止侵权与赔偿是两个问题,即使赔偿请求受挫,及时制止侵权、阻断混淆、防止侵权商品继续进入商业渠道仍然必要,必要时可以在起诉前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第七十九条)。
相关费用与时限
- 不使用抗辩:权利人须提供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不能证明且不能证明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申请,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三个月(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撤三答辩期限为收到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
- 对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八条);
- 电子申请官费270元/类,含10个商品或者服务小项,超出部分每项加收27元;纸质申请300元/类,超项30元/项;续展官费450元(电子申请);商标专用权有效期10年,期满前12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另有6个月宽展期。
商标被仿冒却索赔落空,对方主张权利人三年未实际使用——商标侵权赔偿中的不使用抗辩实务案例解析常见问题FAQ
问:什么是商标侵权中的不使用抗辩?
答:指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为由提出的抗辩。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权利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提出不使用抗辩后,赔偿一定不用赔吗?
答:不一定。权利人在三年内有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或者能证明存在其他损失(例如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赔偿请求仍可能获得支持。抗辩成立的效果是免除赔偿责任,并不影响停止侵权的判项。
问:哪些材料能证明商标已经实际使用?
答:销售合同与对应发票、出库单、带商标标识的产品与包装照片、铭牌、展会资料、广告合同与投放数据、电商后台销售记录、报关单据等,关键是能够与商标标识、使用时间、使用主体相互对应,形成完整证据链。
问: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能当作权利人的使用吗?
答:被许可人在真实、公开的商业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建议签订书面许可合同,并依《商标法》第五十五条将许可报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备案,备案记录本身也是重要的使用证明材料。
问:商标长期不使用会有什么后果?
答: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同时在侵权诉讼中,不使用还会削弱赔偿主张。建议把商标投入实际经营,或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保持权利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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