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无效宣告不是“全有全无”。无效宣告审查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对象逐项判断,理由只在部分商品上成立的,审查机关可以只对该部分商品宣告无效,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被宣告无效的部分,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案情背景
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在第30类“咖啡、茶、糕点、蜂蜜、调味品”等商品上注册了“某文字”商标,注册时间距今约四年,其主要经营花草茶与烘焙点心门店。另一家经营同类商品的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在先注册了文字构成近似的商标,核定使用在“咖啡、茶”商品上,认为被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关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规定,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宣告无效请求,请求对第30类全部核定商品宣告无效。
争议焦点
一是两商标的近似程度与指定商品之间的类似关系:在“咖啡、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与整体视觉效果接近,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上重合;而在“糕点、蜂蜜、调味品”等商品上,销售渠道与消费场景差异较大,是否构成类似存在争议。二是请求范围能否“一件案子部分成立”:申请人请求全部宣告无效,但理由是否只在部分商品上成立。三是被申请人主张自身已连续使用多年并形成一定市场影响,该抗辩能否保住争议较小的那部分商品。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订,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无效宣告审查正是围绕“核定使用的商品”逐项判断:请求人可以只针对部分商品提出请求,审查机关也可以根据理由成立的范围,只对部分商品作出宣告无效的裁定。
程序依据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订,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原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持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违反禁用条款、缺乏显著特征、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等绝对理由提出的,适用第五十条(原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请求。根据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照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处理结果
审查机关经审理认为,两商标在文字构成与整体外观上构成近似,争议商标在“咖啡、茶”两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该部分注册违反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但“糕点、蜂蜜、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上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申请人在该部分商品上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裁定:宣告被申请商标在“咖啡、茶”商品上的注册无效,在其余核定商品上维持注册。被申请人对裁定未在三十日内起诉,裁定生效;申请人因请求中未单独限定商品范围,全案请求未能全部得到支持。
对企业与权利人的启示
第一,请求宣告无效要“精确打击”。无效宣告请求应当按商品逐项分析类似关系,把理由成立的部分确定下来;一件案子全类请求、结果只部分成立,虽然部分目的达到,但争议较大商品上的请求会白白被否,还可能影响后续另行主张的节奏。
第二,被申请人也可以做“部分防守”。当申请人拿出部分商品上的近似证据时,被申请人应集中举证争议较小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与价格区间上的差异,争取保留这部分注册,而不是笼统答辩“不构成近似”。
第三,注意两条时间线。相对理由的请求期限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恶意注册且涉及驰名商标的不受五年限制;收到裁定不服的,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裁定生效。
第四,被部分宣告无效后要及时调整使用与宣传。被宣告无效商品上的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继续以注册商标名义标注、宣传,可能构成冒充注册商标或者侵权,包装、标签、门店物料与线上商品标题都应同步清理。
相关费用与时限
- 电子申请官费270元/类,超过10个小项每项加收27元;纸质申请300元/类,超项30元/项
- 商标专用权有效期10年,期满前12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续展官费450元(电子申请)
- 无效宣告案件一般应在受理后12个月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六个月;相对理由请求期限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
- 收到无效宣告裁定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撤三答辩期限为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
商标只在部分商品上被宣告无效,其余商品还能保住吗?——商标部分无效宣告实务案例解析常见问题FAQ
问:商标无效宣告可以只针对部分商品提出吗?
答:可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无效宣告审查围绕核定使用的商品逐项判断:请求人可以只针对部分商品提出请求,审查机关也可以根据理由成立的范围,只对部分商品作出宣告无效的裁定,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问:被宣告无效的部分,专用权从什么时候起不存在?
答: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订,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规定,依照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被部分宣告无效的,仅针对被无效的那部分商品。
问:收到无效宣告裁定不服,还有救济机会吗?
答:有,但期限很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订,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裁定生效,被宣告无效的部分即视为自始不存在。
问:请求宣告他人商标无效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分两种情形。以商标近似、损害在先权益等相对理由提出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持有人不受五年限制;以违反禁用条款、缺乏显著特征、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等绝对理由提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请求,不受时间限制。
问:被部分宣告无效后,原来的包装和物料还能用吗?
答:不能在被无效的商品上继续以注册商标名义使用。被宣告无效部分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继续标注注册商标标记或者据此投诉他人,可能构成冒充注册商标或者侵权;建议同步清理包装、标签、门店物料与线上商品标题,把该部分商品的标识使用方式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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