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被立案审查,但注册人若能证明停用属于法定正当理由,商标可以维持。正当理由限于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以及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注册人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说明与相应证据,期满未提交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商标才会被撤销。

一、案情背景
某公司是一家从事精细化工产品生产的企业,2015年前后在第1类商品上注册了自有品牌商标,同名的第35类服务商标也一并注册,产品在其所在省份及周边地区销售多年。后来因当地产业政策调整,该公司所在园区的部分生产线被要求限期停产整改,相关产品线停摆近四年。2025年底,某公司收到商标局转送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有他人认为该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撤销上述第1类和第35类两项注册。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不是有没有使用,而是没使用是否有正当理由。申请撤销的一方主张:某公司在核定商品上连续三年未使用该商标,也无实际使用意图,属于典型的闲置商标,应当予以撤销。某公司则认为,停产源于产业政策的强制性要求,并非企业主动放弃,属于不可归责于注册人的正当事由;限制解除后企业已恢复生产,商标重新投入实际使用。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正,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49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同条第三款还规定,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第67条进一步明确,下列情形属于前述正当理由: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以及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此外,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使用要回到《商标法》第48条: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属于商标的使用。停产期间零星、象征性的宣传通常不足以证明真实使用,因此本案的着力点应放在证明正当理由,而不是勉强拼凑使用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正当理由的审查、使用证据的认定有专门规定,答辩材料应按其要求组织,做到证据与时间、商品相互对应。
四、处理结果
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2个月内提交了书面说明与证据,核心材料包括:当地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停产、限制新增产能的政策文件与整改通知;企业在此期间的年报、纳税与社保凭据,证明经营主体持续存续;行业协会出具的行业受限情况说明;以及限制解除后的采购合同、生产记录与包装标样,证明商标已重新投入实际使用。
商标局审查后认为,某公司提交的材料能够证明其未使用系因政府政策性限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且企业在限制解除后已恢复使用,最终对涉案两项注册予以维持,未予撤销。
五、相关时限与费用
- 撤三答辩期限: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的期限:自收到撤销申请之日起9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
- 对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决定不服申请复审的期限: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
- 注册商标有效期10年,期满前12个月内可办理续展,电子申请续展官费450元。
- 商标注册官费:电子申请270元/类,超过10个小项每项加收27元。
六、对企业与权利人的启示
第一,收到撤三通知比的就是2个月,期限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算,逾期提交的材料通常不予考虑,务必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安排答辩。第二,不用要留下原因的痕迹:政策文件、限产通知、破产受理裁定、不可抗力的官方证明,都是能直接对接《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的关键材料。第三,停用不等于放任,尽量保留品牌与商标的关联,例如维持资质、按期续展、少量合规的许可使用并留存记录,都能降低被认定为放弃商标的风险。第四,布局要与经营计划同步,长期不做的商品线与其被动等待被撤,不如主动缩小核定范围或者注销,把资源集中到真实使用的核心小项上。第五,无论结果如何都要完整保存答辩材料与往来文书,为后续申请复审预留空间。
商标因产业政策停产近四年会被撤三吗?——商标撤三“正当理由”抗辩实务案例解析常见问题FAQ
问:商标撤三的答辩期限是多久?
答: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须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期满未提交,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又没有正当理由的,商标局将撤销该注册商标。
问:哪些情况算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答:《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明确四类: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以及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产业政策限产、园区强制停产属于政府政策性限制,需要用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通知等证据来证明。
问:商标局多久作出撤销决定?
答:《商标法》第49条第三款规定,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撤销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
问:停产期间做点宣传能证明使用吗?
答:通常不够。依《商标法》第48条,商标使用要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停产期间零星、象征性的宣传难以证明真实使用意图。与其勉强拼凑证据,不如集中证明存在正当理由,并辅以限制解除后的采购合同、生产记录和包装标样,形成完整链条。
问:企业平时怎么避免商标被撤三?
答:保留真实使用痕迹,合同、发票、包装、宣传物料要能体现商标与时间、商品的对应关系;确实不再经营的商品项目,可主动缩小核定范围或者注销;建立续展与使用档案,收到撤三通知后在2个月期限内完成答辩。
本文标题和链接 商标因产业政策停产近四年会被撤三吗?——商标撤三“正当理由”抗辩实务案例解析: https://www.rbiao.net/article/id/9942.html 转载时请注明出处为诗宸商标查询及本链接!
如有内容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Email:75696531@qq.com,我们将第一时间安排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