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对宣告无效前已经执行完毕的侵权判决、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和使用许可合同,原则上不具有追溯力;只有在商标注册人存在恶意,或者不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时,才可以要求全部或部分返还。

案情背景
某公司A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注册了一件文字商标,并自2022年起许可某公司B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双方签订三年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B公司按年支付许可费,已实际履行两年。2025年,同行业的某公司C以A公司的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经审理,涉案商标被宣告无效。
商标被宣告无效后,B公司认为商标既然自始不存在,继续支付第三年许可费已无依据,并要求A公司返还前两年已收取的许可费。与此同时,A公司在商标有效期内曾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B公司,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并已执行完毕,B公司也要求返还该笔赔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点有两个:一是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宣告前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随之失去效力;二是已经执行完毕的商标侵权赔偿判决,是否需要执行回转。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同时该条明确: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已经履行的合同与已经执行的判决不再翻盘。
但法律同时设定两项例外:一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二是依照前述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本案中,A公司明知C公司在先使用该标识并已具有一定影响,仍抢先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主观上构成恶意,因此可以突破不溯及既往的一般规则。
处理结果
审理机关认定A公司构成恶意注册,并据此作出处理:其一,已经履行的两年许可费原则上不予返还,但A公司因恶意抢注给B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更换包装、库存报废、宣传物料作废等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其二,A公司基于涉案商标取得的侵权赔偿金,若不予返还属于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应当返还给B公司。此外,涉案商标被宣告无效后,A公司不得再以该商标主张任何权利,B公司可以继续使用其在先使用的标识。
需要提醒:当事人对无效宣告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即无效宣告行政诉讼。
对企业与权利人的启示
第一,对商标受让人和被许可人而言,签约前必须核查商标的稳定性: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在先商标、是否属于抢注取得、是否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是否临近续展期。高价值交易还应在合同中设置商标被无效或撤销时的退款与责任分担条款。
第二,对权利人而言,商标被抢注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并同步固定对方恶意的证据链,包括自身的在先使用证据、双方存在业务往来或代理关系的证据、对方大规模囤积商标的证据。恶意认定直接决定能否突破不溯及既往的一般规则。
第三,对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不要抱有过高期待:法律原则上不追溯,只有存在恶意或显失公平才可能要求返还,因此维权时机越早越好,程序拖得越久,损失越难追回。
相关程序与时限
- 无效宣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由商标评审部门审理
- 对无效宣告裁定不服的起诉期限: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 驳回复审申请期限: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撤三答辩期限: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
- 商标专用权有效期:10年,期满前12个月内可办理续展
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已经付出的许可费和赔偿金还能要回来吗?——商标无效宣告溯及力实务案例解析常见问题FAQ
问: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之前签订的许可合同还有效吗?
答:已经履行的部分原则上不具追溯力,继续有效的部分可以协商解除或不再继续履行;因注册人恶意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问:已经执行完毕的商标侵权赔偿判决需要执行回转吗?
答:原则上不需要。仅当商标注册人存在恶意,或者不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时,才应当全部或部分返还。
问:商标无效宣告的溯及力是什么意思?
答:指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其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对宣告前已执行的侵权判决、已履行的转让和许可合同原则上并不追溯。
问:恶意抢注的商标被宣告无效,注册人要赔偿吗?
答:要。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这也是突破不溯及既往一般规则的重要情形。
问:对无效宣告裁定不服怎么办?
答: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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