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三维标志能否注册,关键不在形状是否好看,而在它是否足以让消费者把它与特定企业联系起来;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形状、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依《商标法》第十二条不得注册,缺乏固有显著性的还需证明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

一、案情背景
某公司是一家生产饮品的企业,为其主力产品设计了瓶身带有连续凹槽与独特瓶颈弧线的包装瓶,并已就该瓶型外观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为把瓶型本身变成品牌资产,该公司以瓶身三维形状向商标局提出立体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饮料等商品上。商标局审查后认为,该三维形状属于商品包装的常见设计,整体未超出行业惯常造型范围,相关公众通常会将其识别为产品包装而非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予以驳回。该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于15日期限内提交了驳回复审申请。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该瓶身三维形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二是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能否证明该形状已经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从而具备可注册性。
三、法律依据
依《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依第十一条,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依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三维标志商标的审查另有专门规定,审查中会结合形状的功能性、装饰性与识别性综合判断。
四、处理结果
复审阶段,该公司提交了近三年产品销售合同与发票、全国性广告投放材料、销售区域覆盖证明以及市场调查报告,用以证明经过持续使用,该瓶型已与公司品牌形成稳定对应关系,消费者能够凭瓶型识别商品来源。评审部门认为,瓶身的凹槽与瓶颈设计并非实现饮品盛装功能所必需,也未构成使商品价值主要由形状决定的情形,经长期大量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据此撤销原驳回决定,该立体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同期该公司另一件仅由通用圆柱瓶身构成、无任何识别性设计的立体商标申请,则因无法证明取得显著特征而被维持驳回。
五、对企业与权利人的启示
第一,立体商标不是外观设计专利的替代品,两者保护路径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有限,商标经续展可以长期有效,但商标要求形状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纯功能性形状一律不能注册。第二,申请前应评估形状中是否包含功能必需要素,把设计重点放在能被消费者记住的识别性细节上,并以立体形状加文字商标的组合方式布局。第三,使用证据必须体现消费者认知,包括销售规模、广告投放、市场调查结论等,仅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设计图稿,通常不足以证明取得显著特征。第四,程序上不能拖延,驳回后复审申请期限为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逾期将丧失复审机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费用与时限
- 商标注册电子申请官费为270元/类,超过10个商品或服务小项的部分每项加收27元;纸质申请为300元/类,超项每项30元。
- 商标专用权有效期10年,期满前12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续展电子申请官费450元;未在期满前12个月办理的另有6个月宽展期。
- 初审公告期为3个月;驳回后复审申请期限为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撤三答辩期限为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
- 实质审查周期约6-9个月,从申请到领证通常需要12-18个月(以商标局实际进度为准)。
商品包装形状申请立体商标为何屡屡被驳?——三维标志注册申请实务案例解析常见问题FAQ
问:立体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有什么区别?
答:外观设计专利只在有限年限内受保护,立体商标经续展可以长期有效;但立体商标要求形状能够识别商品来源,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等功能性形状依《商标法》第十二条不得注册。
问:什么样的商品形状不能注册成立体商标?
答: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一律不得注册;此外缺乏显著特征又无法证明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同样会被驳回。
问:立体商标被指缺乏显著性怎么办?
答:可提交销售规模、广告投放、市场调查等使用证据,证明该形状经长期使用已与品牌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主张已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问:立体商标被驳回后还能继续争取吗?
答:可以。应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驳回复审申请,逾期将丧失复审机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问:立体商标注册的官费是多少?
答:电子申请官费为270元/类,超过10个商品或服务小项的部分每项加收27元;纸质申请为300元/类,超项每项30元,具体以商标局公布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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