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背景
某茶叶公司(下称A公司)主营茶叶及茶饮料,其“茗溪”商标于2018年经核准注册在第30类茶、茶饮料等商品上,多年来持续使用并积累了一定销量。2026年初,同行业B公司以“茗溪”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茗溪源”商标构成近似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主张A公司商标应予宣告无效。A公司收到答辩通知后,随即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组织证据、准备答辩。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程序上,B公司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是否已超过商标法规定的五年法定期限;二是实体上,双方商标是否构成近似、A公司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恶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对商标近似判断作出了细化规定,《商标评审规则》则明确了无效宣告答辩的程序要求,两者是答辩书与证据组织的核心依据。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正,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机构宣告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第四十四条则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宣告无效,不受期限限制。本案B公司系以在先商标近似为由提出请求,属于第四十五条调整的相对理由情形,应受五年期限约束。A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答辩书、商标注册证以及历年销售合同、发票、参展记录等使用证据,主张B公司请求已超过五年期限,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视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
四、处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A公司“茗溪”商标注册已超过五年,B公司作为普通在先商标权利人,既未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也未提交证据证明A公司存在恶意抢注等不正当手段,其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且双方商标亦不构成近似,遂裁定B公司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维持A公司“茗溪”商标注册有效。B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五、对企业与权利人的启示
本案提示:第一,收到无效宣告答辩通知后,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逾期不答辩虽不影响审理,但将丧失陈述与举证的机会;第二,五年期限是重要的程序抗辩点,企业应保存商标注册证书并记录注册日期,收到无效宣告请求时先核查对方理由属于绝对理由还是相对理由;第三,日常经营中持续留存使用与知名度证据,既可用于无效宣告答辩抗辩,也可防范“撤三”风险;第四,若商标确实与在先商标近似,应审慎评估和解或规范使用方案,避免程序消耗。建议企业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答辩,确保期限不误、证据扎实。
注册商标遭“无效宣告”突袭,超五年老商标如何守住?——商标无效宣告答辩实务案例解析常见问题FAQ
问:商标无效宣告的答辩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材料;逾期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机构的审理,但当事人将失去陈述和举证的机会。
问:注册超过五年的商标还能被无效宣告吗?
答:视理由而定:以在先商标权等相对理由请求无效宣告的,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须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超过五年一般不予支持,但驰名商标所有人对恶意注册请求无效宣告不受五年限制;以欺骗手段等绝对理由请求的,依据第四十四条不受期限限制。
问:不提交无效宣告答辩有什么后果?
答:不影响审理,商标评审机构将依据对方提交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商标若确实存在应宣告无效的情形,仍可能被宣告无效;及时答辩并提交使用证据,是争取保留商标的关键。
问:无效宣告答辩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一般包括答辩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主体资格证明,以及商标使用和知名度证据,如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参展记录、获奖证明等;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问:对无效宣告裁定不服怎么办?
答: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由法院对裁定进行司法审查;逾期未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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