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被他人“闲置”占位,如何申请撤三?——商标撤三申请实务案例解析

时间 2026-08-25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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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诗宸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一、案情背景

某家居用品公司(下称A公司)计划在第21类厨具、日用玻璃器皿等商品上推出新品牌“澄净”。申请前查询发现,B公司早在多年前就注册了“澄净”商标,核定商品与A公司拟申请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A公司直接申请被驳回风险极大。A公司进一步调查发现,B公司注册该商标后从未实际使用,也未许可他人使用,市场上一件“澄净”牌产品都找不到。为扫清障碍,A公司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澄净”商标是否构成连续三年不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正,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A公司需初步说明其调查了解的情况,而B公司作为注册人,负有提交使用证据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举证责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对“商标使用”的认定、证据形式与“正当理由”的范围均作出了细化规定。

商标撤三结果

三、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商标注册人应当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其注册商标。A公司据此提交了撤销申请书,说明查询了解的情况,并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B公司限期举证。

 

四、处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向B公司发出提供使用证据通知。B公司在2个月期限内仅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一份未注明日期的采购意向书,既没有实际销售合同、发票,也没有产品照片、广告宣传等证据,且无法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B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对“澄净”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遂依法撤销“澄净”商标注册。撤销公告后,A公司立即重新提交了“澄净”商标注册申请,最终顺利获准注册。

 

五、对企业与权利人的启示

本案提示:第一,撤三申请是清理闲置商标、扫清注册障碍的有效程序,申请前应做好调查取证,查明对方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及使用证据情况;第二,商标注册人应重视使用留痕,销售合同、发票、产品照片、广告宣传、参展记录等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才是应对撤三答辩的关键,收到通知后务必在2个月期限内提交;第三,确有正当理由不使用的(如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书面说明;第四,企业推出新品牌前应先做商标检索,对构成障碍的闲置商标,可先提撤三申请再适时提交注册申请。建议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评估证据、把握期限,提高撤三成功率。

 

 

注册商标被他人“闲置”占位,如何申请撤三?——商标撤三申请实务案例解析常见问题FAQ

 

1.

问:什么是商标撤三申请?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正,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程序俗称“撤三”。


2.

问:撤三申请中谁承担举证责任?

答:注册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注册人应当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举证不能的将被撤销注册。


3.

问:什么样的证据能证明商标“实际使用”?

答: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发票、产品照片、门店招牌、广告宣传、参展记录等,各类证据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4.

问:撤三成功后原注册人还能重新注册该商标吗?

答:被撤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原注册人如仍需要使用,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重新提出注册申请,但需重新接受审查。


5.

问:撤三申请和无效宣告申请有什么区别?

答:撤三针对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主体可随时提出,依据是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无效宣告针对注册不当情形,以在先权利等相对理由提出的须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申请,依据是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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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6-08-25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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