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被诉裁定进行全面审查,提交扎实的使用证据和近似对比论证,商标仍有翻盘保住的机会。
一、案情背景
某服装公司(下称A公司)2023年获准注册“雅庭”商标,使用在第25类服装上,经营数年已开设多家门店。2027年初,同行B公司以“雅庭”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雅庭YATING”商标构成近似为由,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A公司商标无效。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其一,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判断时应从音、形、义及整体视觉效果比对,还是仅因含有相同文字即认定近似;其二,A公司对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与知名度,对无效宣告请求是否成立有何影响。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订,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宣告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限制。第五十条规定,违反禁用条款等绝对事由注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宣告无效,不受期限限制。B公司以在先注册商标近似为由提出请求,属于第五十一条调整的在先权利情形,应受五年期限约束。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审理标准》明确,近似判断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并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四、处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两商标均含“雅庭”文字且核定商品相同,裁定宣告A公司商标无效。A公司不服,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历年销售合同、商场专柜照片、广告投放记录等证据,围绕两商标在字体设计、整体排列、呼叫习惯上的差异展开论证。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未证明A公司存在恶意抢注,两商标虽有相同文字,但整体外观和呼叫存在可区分性,结合A公司持续规范使用形成的市场区分度,被诉裁定认定近似依据不足,遂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A公司商标得以维持。
五、对企业与权利人的启示
其一,收到无效宣告请求答辩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并评估对方理由属于绝对理由还是相对理由;其二,对无效宣告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错过期限将丧失司法救济机会;其三,日常经营中持续留存销售、宣传、门店等使用证据,既是应对“撤三”的保障,也是行政诉讼中证明市场区分度的关键;其四,注册时尽量使用独创性较强的商标要素,降低与他人近似的风险。
相关费用与时限
- 对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还可上诉至上一级法院。
- 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无效宣告请求须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第五十一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注册的,不受五年限制(第五十条)。
- 商标注册电子申请官费270元/类,超过10个小项每项加收27元;纸质申请300元/类(超项30元/项)。
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还能保住吗?——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实务案例解析常见问题FAQ
问: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必须答辩吗?
答:逾期不答辩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但会丧失陈述和举证的机会,建议在收到通知后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使用证据,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评估理由类型。
问:无效宣告请求有期限限制吗?
答:有。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如与在先商标近似),须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宣告无效(第五十一条);属于违反禁用条款等绝对事由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随时请求,不受五年期限限制(第五十条)。
问:对无效宣告裁定不服怎么办?
答: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一审败诉的还可依法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问:行政诉讼能推翻无效宣告裁定吗?
答:能。法院对被诉裁定进行合法性审查,若裁定在近似判断、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确有错误,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问:怎样避免商标被他人无效宣告?
答:注册时选择显著性强的独创标识并做好检索;注册后规范使用、持续留存发票合同广告等使用证据,形成市场区分度;收到无效宣告通知后及时答辩,必要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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