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向中国申请并主张优先权的,申请日可追溯至外国首次申请日;主张优先权须书面声明,并于三个月内提交首次申请副本。
一、案情背景
某智能科技公司(下称A公司)主营智能门锁、安防摄像头,产品出口欧美。2026年3月1日,A公司在美国就“某科”文字及图商标首次提出注册申请,指定智能门锁等安防产品。同年6月,A公司筹备进入国内市场时发现,国内某商贸公司(下称C公司)已于2026年5月在第9类相同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文字完全相同的商标。2026年8月20日,A公司委托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国内注册申请,同步书面声明要求优先权,10月补充提交美国首次申请文件副本及中文译文。此外,A公司还指定了基础申请未包含的“智能音箱”商品。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优先权是否成立,即是否六个月内申请、是否“相同商品上的同一商标”、声明与副本是否按期提交;二是超出美国基础申请范围的“智能音箱”商品能否一并享有优先权;三是若优先权成立,A公司回溯后的申请日早于C公司,C公司的申请如何处理。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正,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商标在外国第一次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的,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应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声明或逾期提交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该法第三十一条同时确立申请在先原则: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四、处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定A公司优先权成立:“某科”商标在中国视为2026年3月1日申请,早于C公司。依申请在先原则,C公司商标与A公司在先申请构成同一种商品上的相同商标,被驳回。“智能音箱”部分因超出基础申请范围不享有优先权,按实际申请日审查后被他人在先商标挡下,A公司调整命名重新布局;核心安防商品商标获准注册。
五、对企业与权利人的启示
第一,坚持“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先在目标市场完成首次申请,为各国主张优先权保留基础;第二,回国申请须在六个月内提出并同步书面声明,三个月内补齐首次申请文件副本,逾期视为放弃;第三,国内申请范围不要超出国外基础申请,超出的不享有优先权,应另行布局;第四,错过窗口被抢注的,可在初审公告期内异议,或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宣告无效(第五十一条),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抢注商标申请撤销(第四十九条)。
相关费用与时限
- 商标注册电子申请官费270元/类,超过10个小项每项加收27元;纸质申请300元/类(超项30元/项)。
- 主张外国优先权须在外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国内申请,申请时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首次申请文件副本,否则视为放弃。
- 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10年,期满前12个月内可办理续展;实质审查周期约6-9个月,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际进度为准。
海外先申请、国内被抢先,六个月优先权如何抢回申请日?——商标优先权主张实务案例解析常见问题FAQ
问:什么是商标优先权?
答: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可以主张优先权,将中国申请日视为外国首次申请日,从而取得申请在先地位。
问:主张优先权要办什么手续?
答:在国内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要求优先权,并在三个月内提交外国首次申请文件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问:国内申请的商品能超出国外申请的范围吗?
答:不能。优先权仅及于与外国首次申请相同的商品或服务,超出部分按国内实际申请日计算,不享有优先权,应另行规划注册布局。
问:错过六个月的优先权窗口怎么办?
答:优先权丧失后,若他人已抢注相同或近似商标,可区别情形在初审公告期内提出异议,或自抢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宣告无效;抢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还可申请撤销。
问:展览会上首次使用能主张优先权吗?
答:可以。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自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注册可以主张优先权,同样需要书面声明并提交展出证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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